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1 | 4680 | 举报人曾数次向督察组反映以下问题:一是延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吴某某在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5组开办的延边熊厂饲料供应站,生产时产生很大异味,不符合环保要求;延吉市环保局却为该厂审批了各项环保手续,举报人对于审批手续的程序存在质疑。二是该厂排放的废气污染周边空气,附近村民闻后有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举报人的女儿因受该厂空气污染患酮症酸中毒疾病已无法就学(举报人女儿没有糖尿病史,医生给出的解释是怀疑此病与空气污染有关)。三是根据该厂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许可范围,该厂只能生产饲料,但实际却大量生产有毒有害的化妆品原料。举报人曾于2016年6月向朝阳川派出所报案,朝阳川派出所于2016年11月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11月10日,朝阳川派出所副所长王某带领三名警察到举报人家中劝告其不要再举报了。2016年11月,举报人向延边州公安局反映此事,延边州公安局答复朝阳川派出所给其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过期的,无法复议复核;举报人又向延吉市公安局反映,延吉市公安局进行了复议,延边州公安局又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是要求朝阳川派出所立案调查,但朝阳川派出所又开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而该厂利用此段时间已将生产的大量有毒有害化妆品原料运走,致使朝阳川派出所再次答复找不到这些违法证据无法立案;举报人称为避免证据被毁,已保存该厂的有毒有害化妆品原料。举报人于2017年3月准备进京上访,当地政府承诺解决此事,并对举报人提取的证据进行鉴定,后又告知举报人此案属腐败问题应向纪检部门反映,但纪检部门答复不懂环保业务不受理此案。举报人通过媒体了解到此案的公开办理结果是举报内容不属实,现提出以下质疑:一是未处理延边熊厂饲料供应站老板吴某某;二是未调查当地环保部门是否违规为该厂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三是未采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而延吉市环保局和延吉市公安局又无法出具该厂生产原料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举报人称此案牵扯人员较多,经常遭到威胁,担心督察组离开后遭到打击报复。) | 延边州延吉市 | 大气 其他 |
第一个问题:2011年10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要求,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委托延边州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写了《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延吉市环保局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于2012年10月9日至18日在该项目建设地点周围张贴公告,征求该项目周围村民意见,公告期间未接到周围村民对该项目建设反对的意见。2012年10月20日,延吉市环保局根据《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复,审批程序合法。 第二个问题:2015年1月9日,延吉市环保局接到魏某某举报,称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的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经延吉市环保局现场调查,该饲料供应站生产用的原料露天堆放及生产鱼油、鱼膏过程中烘干及熟化工艺产生异味。延吉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14日对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异味问题进行整改。该企业于2015年1月19日进行停产改造,安装冷凝器将气体经冷凝器冷却成液体后回收处理。改造后,该企业进行试生产。2016年3月28日,举报人向延吉市环保局反映该企业在生产时仍产生异味。延吉市环保局又对该供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进一步整改。在环保部门查处下,该企业已于2016年7月自行关闭并注销了营业执照,生产设备已拆除。 经核实,魏某某未能提供该厂产生的异味与其女儿患酮症酸中毒疾病的因果关系证据,也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不能判定魏某某女儿患酮症酸中毒疾病与该企业产生异味有关联。 第三个问题:经核实,2016年7月12日,延吉市公安局朝阳川派出所接到魏某某报警后,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在现场未发现生产原料和鱼油产品实物。对于举报人提出的样品检测要求,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但魏某某一直未进行检测,同时魏某某也无法证明该样品是延边饲料供应站的产品,故公安机关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综合全案证据,延吉市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企业排污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也无法认定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7月25日,延吉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魏某某一直未到公安机关取回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11月,魏某某向延吉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2016年12月15日,延吉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决定,并送达魏某某本人。同年12月16日举报人向延边州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延边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延吉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责令延吉市公安局重新调查。2017年1月17日,延吉市公安局重新受理并展开了调查,经多方查证,未发现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2017年2月16日,延吉市公安局再次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魏某某向延吉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2017年03月16日,延吉市公安局做出了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魏某某又向延边州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2017年4月13日,延边州公安局作出维持延吉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的复核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期间,该企业已停产,现场未发现生产原料和鱼油产品实物,因此不存在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将原料和产品运走的情况。同时,延边州公安局已告知魏某某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及复议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2016年9月26日延吉市纪委、监察局接到魏某某举报后,组成了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未发现延吉市环保局在延边熊场饲料供应站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2016年11月25日,延吉市纪委、监察局将调查核实结果对举报人魏某某进行了反馈,魏某某予以签字确认。 对于举报人要求“处理延边熊厂饲料供应站老板吴某某”问题,延边检验检疫局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53条14款“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规定,对吴某某违纪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不属实 | 无 | 无 |
2 | 4719 | 一是延吉市人民路东段和解放路东段的进学小学周边有四、五家大型废品收购站,焚烧铜线污染周边空气,切割铁器噪声扰民且存在扬尘污染问题;举报人要求将该废品收购站迁走。二是人民东段正在做管廊工程,东侧路面被挖开后一直没有修复,还有一段正在施工,上述路段均存在扬尘污染问题。三是进学小学往人民路的路口和光进街与人民路交汇处的路口,都铺垫了厚重钢板,有车经过时噪声扰民。 | 延边州延吉市 | 大气 扬尘 噪声 |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7年9月6日上午,延吉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进学街道、小营镇等部门到现场调查,该区域有6家再生资源回收站,均有营业执照,其中3家回收铁、1家回收塑料、1家回收泡沫、1家回收玻璃,未发现扬尘污染和焚烧痕迹。9月8日上午延吉市商务局又到该区域检查,还是未发现扬尘污染和焚烧痕迹。3家收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中1家使用压铁机器,产生的厂界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1类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此案件为重复信访案件,已于2017年9月1日受理,编号为4141号。 人民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于2015年11月开工建设,全长3.9公里,已完成3.2公里,剩余工程预计2017年11月完成。 2017年9月6日上午,延吉市住建局、进学街道、小营镇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人民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围挡范围内不存在扬尘污染,但施工围挡外道路因重型车辆行驶带起尘土,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为便于光进街两侧居民及小型车辆通行,在人民路管廊基坑上与光进街连接路段架设了钢架桥。2017年9月6日8时,延吉市住建局、进学街道、小营镇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声音主要是由车辆快速通过钢架桥时产生。 |
属实 | 第一个问题:延吉市商务局已要求3家收铁回收站立即停用压铁机器,减少噪声污染。 第二个问题: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已在管廊施工结束的路段铺设了防尘网,铺设面积近42000平方米,同时安排专职保洁人员负责路面清扫保洁,并安排2辆洒水车不间断洒水降尘;延吉市环卫公司自9月2日起,每天派出2台吸尘车分三次进行吸尘作业,最大程度减少扬尘。 第三个问题:延吉市住建局已于2017年9月6日设置了限速标志牌和减速带,降低噪声。2017年11月底之前,待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人民路段结束后,拆除钢架桥,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
无 |
3 | 4737 | 和龙市八家子镇平安社区辖区内有两处工地24小时昼夜施工,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 延边州和龙市 | 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内容中的两处工地为和龙市2016-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1、2号楼(面积7205.22m2);3、4号楼(6901.46m2)。项目总建设面积为14106.68m2,施工单位是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工程地点位于和龙市八家子镇平安社区,分两个施工现场1、2#和3、4#,两个现场直线距离500m。产生噪声的原因是工程处于打楼板浇筑混凝土时期,需连续作业,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
属实 | 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个施工现场进行了整顿,并给予警告,要求施工单位分段作业、择时施工,不得在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施工单位保证严格按照建设局要求,于早6:00时至晚22:00期间内施工,杜绝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 无 |
4 | 4746 | 延吉市建工办事处长海社区南苑小区北侧有一加气站,与小区仅一墙之隔,散发异味且存在安全隐患。自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后,该加气站以检修设备为由临时停业;举报人怀疑该加气站逃避检查,要求该加气站牵走。 | 延边州延吉市 | 大气 其他 |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延吉市南苑小区北侧加气站建设单位为吉星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延南路1188号,加气站使用的天然气为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2017年9月6日上午,延吉市住建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规划局、环保局、建工街道到现场勘查,该加气站的外围墙至南苑小区距离为16.15米,院墙至储罐距离为6.15米,符合安全距离。经省、州、市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该加气站于2014年12月22日在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2017年8月24日,省安委会在检查中发现该加气站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故责令其停业整顿至9月25日,不存在临时停业逃避检查的行为。因此,临时停业情况属实,但逃避检查情况不属实。 |
属实 | 第一个问题:无 第二个问题:延吉市住建局于2017年9月7日对该加气站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 |
无 |
5 | 4749 | 延吉市新体育场东侧的威远家苑北区,东侧有一待拆迁区堆放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举报人要求清理上述垃圾。 | 延边州延吉市 | 垃圾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7年9月6日上午,延吉市住建局、城管局、小营镇到现场调查,延吉市新体育场东侧共有警苑小区、威远家苑2个小区,在动迁、装修过程中产生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现堆放于两个小区中间胡同。 |
属实 | 2017年9月6日上午,延吉市住建局、城管局对该区域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9月7日全部清理完毕。 | 无 |
6 | 4812 | 来信:延吉市海兰江花园小区开发商私自打两口自备井,盗采地下水供小区居民饮用;物业曾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井水不达标。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该小区居民的饮水问题。 | 延边州延吉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此案件为重复信访案件,于2017年8月24日、9月3日受理,编号为2044、4424号。 延吉市海兰江花园小区位于延南路南侧,共139栋3320户,目前实际入住户数不足500户。 2012年该区域市政供水管网未覆盖,开发商打了4口深井,供居民用水。该小区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入住,海兰江花园物业按合同给225户居民提供桶装水,其余住户用自备井水。2015年该小区供水管道、加压泵站等供水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成,但因未能解决加压泵站用电问题,无法正常启动加压设备进行供水,因此,一直饮用地下水和桶装水。 延吉市疾控中心于2017年3月8日对海兰江花园2口井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水质达标;8月9日、8月16日、8月25日,对海兰江花园4口井水质进行检测。8月9日、8月16日其中1口井检测结果超标,其余3口井水质均达标,经确认水质超标的水井为海兰江花园物业绿化用井;8月25日检测结果4口井水质均达标。 |
属实 | 目前该小区在正式用电问题短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海兰江花园物业继续按原合同提供桶装水。同时为进一步保障用水安全,在自备井出水口处安装紫外线消毒设备,计划2017年11月6日前完成4口井紫外线消毒设备的安装工作。 中国朝鲜族民俗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计划于2018年6月底之前彻底解决该小区自来水供水问题。 |
无 |
注:1.标*的问题是督察组重点关注的问题。2.污染类型包括水、大气、土壤、生态、重金属、垃圾、噪声、油烟、扬尘、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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