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仅13岁的小林(化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车主刘某支付赔偿款23.5万元。在常人以为会因失去孩子而沉浸于难过绝望的小林父母,却因赔偿款分配问题起了争执,闹上了法庭。
原来,小林的父母早在2008年9月就已协议离婚,小林由父亲原某抚养,约定母亲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直至小林独立生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某支出了医疗费、丧葬费、律师费,并给付李某6万元。李某认为原某收取赔偿款后只给自己6万元,不符合其享有的赔偿款平等支配权,故将原某诉至延吉市法院,要求原某向其再给付赔偿款5.75万元。
然而,原某不同意再给付李某这笔赔偿款,理由是李某离婚后一直拖欠小林抚养费,原某认为应扣除离婚后自己独自抚养小林至小林死亡期间的抚养费用及小林事故发生后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律师费,之后再平均分割,所以原某认为支付给李某6万元是合理的。
在了解双方观点后,延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原某在离婚后,李某虽未如期支付小林抚养费,但在小林死亡之后,李某曾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7000元。车主刘某给付的赔偿款23.5万元系对小林父母即本案原、被告双方进行的赔偿款项,依法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配。法院判决被告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给付小林死亡所产生的赔偿款48944元。
判决生效后,原某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7日,李某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原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供原某居住信息和财产线索,该案恢复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原某,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原某以各种理由回避执行。近日,延吉市法院以“清尘”行动为契机,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于当天清晨来到原某家中将其带至法院,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到场。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执行强制程序的威慑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小林的母亲即申请执行人李某因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放弃部分赔偿款,被执行人原某一次性给付李某4万元赔偿款。持续了6年的积案至此执结。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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