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处罚,并给予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己无权处理时(如属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同级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③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的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2)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应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的情形。
③对非法占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就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分作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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