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以牟利目的,且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结果,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作了量化明确。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通过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变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农用地。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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