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8-08-09 延吉新闻网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修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在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之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衣村村民一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士资源部的有关文件对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也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行政责任

    (1) 责令限期改正,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被处罚人在一 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罚。

    (2)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 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二)党纪政纪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千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千规定(试行)》 的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对批准该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部分竞合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择一予以适用。



版权声明

  本平台为《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单位、自媒体转载或者传播《延吉新闻网》《延吉新闻网微信平台》版权内容的,必须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新闻 创城 直播 看见 PC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