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供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8-08-14 延吉新闻网
  违法供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应土地的行为,违法供地属于违法批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供地分为行政划拨(即无偿供地)和有偿供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需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环节,如原为集体土地的,首先要经过土地征收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土地的除外),原来属于农用地的,还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然后才涉及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应土地。违法供地是指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环节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地行为。

  1.违法供地的主要表现形式。

  (1)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主要是指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项目,却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划拨供地仅限四类:一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用地。除此之外都应该采取出让即有偿的方式供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进一步明确,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于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第39号令)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果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则构成非法供地。

  (3)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土地,是指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出让土地,如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等规定,导致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出让工业用地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不按规定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等,导致出让结果明显低于正常土地市场价格。

  (4)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国家有明确的供地政策,地方政府应严格依据《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别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均属于禁止供地范围,如果违规为别墅、高尔夫球场供地,即属于违反国家供地政策非法供地。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为不具备为临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批准临时用地等其他情形的违法批地行为。

  2. 违法供地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对非法供地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国家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三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是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2)刑事责任。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了量化明确。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法释〔2000〕14号》第六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指两种情况:一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是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根据《法释〔2005〕15号》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指两种情况:一是出让林地数量合计达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30万元以上。

  ②构成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根据《法释〔2000〕14号》第七条的规定,特别重大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是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法释〔2005〕15号》第五条的规定,特别重大损失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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