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谁机关批谁,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责令交还土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并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对罚款额度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时,应从其规定,如《浙江省实施く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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