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毁损(如挖损、塌陷、压占、采矿、挖砂等)的复垦义务人,拒不依法复垦或者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为。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有条件复垦却拒不复垦的;二是没有条件复垦又拒不缴纳复垦费的。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为也明确了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用地单位和个人而言,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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