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通常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吊销勘査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于下列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査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
(2)破坏采矿、勘査设施的。
(3)扰乱矿区和勘査作业区的生产秩序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管辖)
(5)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6)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7)负责矿产资源勘査、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8)其他矿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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