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开发与整治(九)

2018-11-07 延吉新闻网
第二节 土地整治与复垦
延吉开发至抗战胜利的战乱期间,封建统治者和伪满政府也采取一些修河筑提、防范洪水淹没土地的改良措施。但这些都是从满足某种需要而出发的督垦措施。另外,由于数年战乱等原因大片森林被毁,大片土地荒芜。新中国成立以后,延吉市土地整治与保护的范围日益扩大,措施逐渐加强。水利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都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土地整治与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土地整治与保护真正纳入到法制轨道,使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一、土地改良
解放前,水旱田多分布在丘陵和地势较高的台地上,且布尔哈通河与烟集河两岸水泡、泥塘、沼泽地星罗棋布。解放后,人民政府下大力气进行整地改土。1952年,各村社普遍动工挖渠排水,至1965年建成了水田排灌网络,并填土造田,解决涝灾,扩大水田。长白乡新丰村(旧称沙得村)水田分布在12个水泡子和草甸子周围,多半是冷浆土和沙土地,新丰村农民投入人力、物力整地改土,共挖排水沟2 700米,铺炉灰33万余车,治理涝洼地60余公顷,填平11个水泡子,造田12公顷。全市坚持数年改土造田,铺沙子和炉灰渣150-200立方米,增加10%的含灰渣土层,变涝洼低产田为高产田。
布尔哈通河和烟集河的几十条山沟支流,每逢雨季洪水泛滥,水土流失,沟两侧淤积成许多沙包子和卵石滩。为根治水土流失,逢沟必治,凡有沟处均修筑了拦洪坝。
1958年始掀起园田、方条田化农田基本建设高潮。每年秋收后,农田建设大军拉开阵势,在坡度较大的山坡地修筑梯田,涝洼地挖渠铺沙,水田修方条田,达到埂直、地平、块齐、能单灌单排,适宜机械化操作。但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部分社队不分地势条件“一刀切”搞梯田化,使土质、产量明显下降。1979年,全市方条田面积达1420公顷,占水田总面积的90%。
到1980-1989年,将坡度大于25度的山坡地退耕还林,低产宜牧地退耕还牧。根据部分农民只施化肥不施有机肥的情况,规定农民按地蓄积有机肥,超奖缺罚,以提高地力。
二、水土治理
延吉自开发以后,由于滥伐林木修盖房屋,市区逐渐无森林痕迹,郊区森林资源及草木植被破坏,陡坡开荒,导致生态失衡,水土流失。1945年,水土流失面积达9033公顷。解放后,由于毁林、毁草、滥开荒地等原因,生态环境仍在恶化,导致新增加水土流失面积4914公顷,其中坡耕地1 407公顷,荒山荒地3507公顷,全市水土流失面积13 9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8%。至1985年,尚待治理的土地9 720公顷。其中坡耕地6 013公顷,荒地4 227公顷,侵蚀沟2 359条、660公顷,水土流失总量在正常侵蚀区每年达40531吨,加速侵蚀每年397 876吨。
1940年前, 帽儿山支川(今长白乡明新沟)上游荒地水土流失严重,淤积的泥沙抬高了沟口的河床。每当泄洪,严重威胁延吉车站及伪间岛省公署办公大楼(今州人民政府楼)周围城市计划区。1940年,开始营造沟壑林,修筑石谷场,并将以往北流水路改为东流,以保铁路和城区的安全。1953年,惠工厢(今工化村)在南沟修筑3座谷场,是延吉市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开端。1957 年,根据第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水土保持委员会。是年分别在东光乡一屯、民主乡公新村搞了治沟为主和治坡为主的试点。以点带面采取植物措施和 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初步控制水 土流失面积400公顷。1958年,在“浮夸风”的影响下,兴起以坡地地埂化为中心的水土保持群众运动,年完成709公顷, 因只图数量不求质量,工程经水冲毁损失近半。1964年,市政府召开治山治水工作会议,提出在坡耕地修培地埂、修地锯子,控制水土流失,并在河流两岸修筑防洪堤防,控制洪涝灾害的农田基本建设措施。重点社组建立了常年水土保持基建队。1965年春, 修地埂740公顷,造林321公顷。
70年代后期,搞治山治水会战,修梯田2533公顷,占坡地面积的95%。

1981年起,市水电局和各村签订合同,采取集体和分户承包相结合的办法,由国家投资3.8万元,治理69公顷,占应治理面积的83%。
为了保护城区不受洪水侵袭,延吉市政府在布尔哈通河、烟集河两岸修建了河堤。1962年在布尔河通河北岸延吉市砖瓦厂处填土3.5万立方米,修筑石护坡1300米,面积为10 400平方米。1966年, 自公园桥至北大沟间修筑1300米,1982年,在布尔哈通河南岸明新沟至今延东桥段河堤修成水泥砼堤面722米,布尔哈通河北岸工人文化宫处重新修筑护坡近百米。1984年,在布尔哈通河南岸延吉桥至建工桥段修筑909米水泥混凝土护坡。1987年,修筑布尔哈通河南岸延吉桥至延西桥段河堤1100米,7月修筑延吉桥南段东侧河堤400米,8月修建布尔哈通河北岸延西桥至烟集河段水泥混凝土护坡747米,截止1988年,河堤总长16 900米,其中烟集河两岸6 600米,布尔哈通河两岸河堤长8700米。
三、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长期以来,延吉市由于土地复垦涉及面广、部门多,而土地实行分散多头管理,没有统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复垦进行检查监督,再加上对用地单位又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没有规定必要的强制措施,所以有关复垦的规定一般都落实不理想,复垦工作基本仍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全市范围的复垦基本没有开展起来。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又通过了《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和延边州土地管理局也下发相应文件或制定了有关土地复垦条例。据此,延吉市土地管理局自1989年下半年开始,坚决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精神,本着谁破坏、谁复垦,占一亩、垦一亩的原则,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综合措施全面推动土地复垦工作,始终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据统计,1990年复垦耕地面积51公顷,其中水田0 5公顷,旱田50.5公顷;1991年复垦耕地面积14公顷,其中水田1公顷,旱田13公顷;1992年开垦荒地5块,面积24公项;1995年复垦31.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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