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制度(六)

2018-11-14 延吉新闻网
二、互助合作(互助组)
    互助组是土地改革后,在个体农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劳动互助组织,其土地、牲口、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各户私有,只在生产活动中实行劳力、畜力以工换工,互相帮助。延吉市互助组先分为插秧组和换工组,后来又分为季节组、常年组和包粮组。
    插秧组是在插秧季节以工换工的形式组成的临时组织。换工组是在春耕播种、水田插秧、夏季锄铲、收割打场等农忙季节缺乏劳动力或无耕畜力的农户,互相帮工换工的临时性劳动组织。季节组是在春、夏、秋三个季节互相帮工换工的临时性组织。季节组和换工组不同的是,组内推举一名组长, 开春定出生产计划,平时凭工记分,到期清工结帐。常年组是常年帮工换工的劳动组织,其规模少则10~15户,多则20~30户。这种劳动组织有领导和骨干,生产有计划,并选派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莳弄经济作物,从事畜牧业生产。收益分配除提留公益金、公积金外,按工分红。包粮组是按土地质量、面积自报公议评出标准产量,到秋(如无特殊灾害)按标准产量分粮,超产不归个人,年终按出工天数计酬的劳动组织。
1946年春,兴安乡发展村军烈属李玉今率先成立季节组。第二年,李玉今组织11户农民成立常年互助组。继后,兴安乡兴安村宋仁俊、小营乡蔬菜队陈承年、长白乡新丰村崔竹松、小营乡小营村金信淑等陆续成立互助组。1949年有季节组210个,参加季节组的有976户。互助组56个,参加互助组户数达1930户。农业互助组的成立,增强了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局限于互助帮工换工,其土地所有权及其收获仍属农民个人。
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初,由长白乡崔竹松、兴安乡宋仁俊、李玉今等常年互助组在全市率先发展为初级农业社,成为延吉市第批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合作组织。一般20-30户为一个初级社, 设有正、副社长和社务委员会,下分若干生产小组。农户入社按照共同制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土地评产入股,牲口、农具作价人社,实行入社自愿、出社自由的原则。土地统一种植经营 ,牲口农具统~饲养和使用,劳动力统一分配,社员劳动评工记分,收益按地劳各半或地六劳四、地四劳六比例分配。合作社的财务公开,劳动组织按业务分为大田组、畜牧组、果树组和其它副业组。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在全国推行土地入社,集体经营,按股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共延吉市委和市政府按照中央提出的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逐步发展互助合作的基本原则,把组织和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全市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1954年,全市掀起了第一次农业合作化高潮,1955年初级社发展到114个,入社农户3 200户,占农户总数的73%。初级社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取酬的原则,实行包工制,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初级社既承认社员土地的私有权,又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防止两级分化,发展农业生产力,比互助组有更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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