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至1955年,农民在生产方式上由互助组到初级社的转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过度的准备阶段或初级阶段。1955年至1957年的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则是这一转变的加速阶段。1957年全市对个体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8年至1960年由于“左”的路线和思想影响,出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高潮。造成“五风”危害,破坏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正常经营,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带来极大灾难。1961年至1965年,党和国家实行系列的调整政策,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下,改变了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状况,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有所改变和发展。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延吉市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再次受到干扰和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所有和经营制度逐步走上了正常化和稳定发展的轨道。
一、集体土地所有制
(一)高级农业合作社
高级农业合作社简称“高级社”。1955年冬,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遵照中央指示,延吉市在全市实现初级农业社的基础上,开始试办高级农业合作社。其主要特点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将社员的私有士地无代价地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作价归社,实现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的公有化;高级社是在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集体劳动;劳动产品由社统分配,除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统购任务,扣除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以外,其余部分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进行分配。1955年末,兴安乡宋仁俊带领12户农民组成高级社。继后,兴安乡13个初级社合并组成一个高级社。1957年,全市农村高级合作社发展到33个,入社农户3 954户,占全市总农户的93.4%。
高级社以生产资料集亿体所有制为基础,克服了初级社存在的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与生产资料私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但由于“大锅饭”带来的劳动计酬不尽合理,人、财、物的范良费等弊病逐渐显露,部分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二)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先后视察河北、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并在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时,赞扬 “人民公社好”。8月中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肯定了一大二公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此后,全国掀起了兴办人民公社的高潮。延吉市的人民公社是根据上述指示精神于是年10月,由原来的33个高级社合并后建立起来的。当时有长白、兴安、园艺、依兰、烟集和长安等6个人民公社,179个生产队。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就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所谓大,就是人民公社规模大,由过去高级社时期平均每社119户扩大到人民公社时期每公社661户,是过去的5.5倍。所谓公,就是人民公社比高级社更加公有化和集体化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由过去的农业社所有变为人民公社所有,并由公社统支配,实行公社统核算,在生产和生活上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所谓政社合一,就是实行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机构和人民公社管理机构合。在并社过程中,把经济条件不同,生产和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衣业合作社强行合并在一起, 实行统一核算,搞“一平二调”。 经营管理上普遍出现“五风”(共产风、浮夸风、生产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千部特殊化风)。这种经济、政治和管理体制,严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打乱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加之盲目实行高指标、高征购等错误做法,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61年,贯彻执行《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以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对牲畜、农具做了有偿处理,取消了供给承包的做法,恢复劳动定额的“四小”(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定额、小段检查验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浮夸冒进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受到错误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予以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开始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中再度出现极“左”思想指导,错误地批判了“三自一包”、“工分挂帅”、“物质刺激”等恢复生产的有效措施,大搞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又在“农业学大赛”、“以粮为纲”的方针指导下,农业经营越来越向封闭型转化,严重束缚了农民的手脚。在分配方式中“自报公议”的大寨评分方法,彻底暴露出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病,挫伤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劳动“大帮哄”、“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本应该龙腾虎跃、蒸蒸日上的农村经济处于滞缓发展状态。1969年农村人均口粮不足175公斤,年平均收入只有106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结束了“左”的错误思想指导,调整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1月,全市恢复乡村行政管理体制,结束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农业生产开始获得稳步发展。
二、全民土地所有制
全民土地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延吉市,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拥有一大批国有土地。
1950年6月颁布的国家《土地改革法》和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矿山、河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土地,除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和因国家建设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包括1951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私营房地产业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采取买卖或过渡方式转为国有的土地均属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有土地。
1968年9月,延吉市革命委员会发布通告,将城镇私有土地律收归国有。1978年又颁布《延吉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再次重申城镇内土地一律属于国有。1986 年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延吉市国有士地权属界定的管理范围包括:经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经批准征用的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式承包给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 1962年农村实行固定土地使用权时,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使用的土地及没有确定给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水域、滩地、林地等;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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