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发照
光绪七年(1881年),清政府在南岗设招垦局。当时,招垦局为了管理土地,一面进行土地丈量,一面实行“招佃认领垦种”政策,并发“四至土地执照”。因执照未标明具体土地数目及范围,领有此执照的人可随意改写或改报士地数目及范围,扩大土地面积。有的人看中某一地方,划地为界,向官府申报认准后领取“四至土地执照”,那块地就归他所有,成为“占山户”
民国时期土地确权发照是根据《民国政府建国大纲》规定执行的。延吉各村开展了“土地整理”,让地主或有土地的人主动申报土地数量、质量等情况,以此修正赋税,编制新的田粮税册并发较完整的“土地所有照”。1930年民国政府发布的《土地法》,对土地登记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未经测量之土地,不得进行所有权登记,无人申请所有权的土地归国有。土地权利如有变更,应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地政机关建立登记簿及登记地图,登记簿以一宗地为单位登记。所有权登记后,即发给土地所有权状。
东北沦陷时期土地确权发照,是为解决日本侵略者国内粮荒和侵略战争的需要服务。日本侵略者首先定出庞大的开垦计划,进行大量地籍工作后,发放土地执照。其照与民国时期相比更详细,更明确,执行也更加严格。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延吉市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第11条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1948年6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正式颁布《土地执照颁发令》。《颁发令》中明确规定:东北解放区大多数地区土地改革业已完成,为保障个人土地所有权,特由本会颁发土地执照,由土地所有者存执,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延吉市的发照工作是在延吉县委的领导下,根据政委会《土地执照颁发办法》,于1949年2月28日开始进行。延吉市、春兴区( 今依兰镇)、烟集区属延吉中队的三个小组。
根据省政府关于颁发地照的各项原则指示,于1949年3月4日抽调市委农会、区干部在小营村进行试点,同时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工作训练。在试点中积累经验,9月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延吉县政府又拟定了关于发照的指示和方法。首先进行面积测量,丈地标准以东北行政委员会所公布的尺度为准计算,即1垧10亩,每亩360平方弓或9000平方市尺。其次,根据秋收时的产量分等定级,规定水田以二十三级(4900斤)、旱田以十级(2300斤)为标准级。分等定级后,由评议委员会评议,做完以上准备工作后,1949年4月22日开始进行发照工作,到7月10日结束。
二、土地登记发证
(一)初始土地登记发证
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依法使用、拥有土地的法律凭证。
根据1962年3月22日《延吉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发放土地利用证的通知》文件精神,延吉市发放了《开荒证》、《延吉市国(公)有土地使用证》。《通知》要求,在1962年4月1日至4月15日持土地利用申请书到市农林局审查批准发放土地利用证,已经开荒和利用土地进行副食品生产的单位,也要按期补加申请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禁止无证利用。居民个人小片开荒的审查,也按上述日期手续及办理原则进行。
1985年,根据延州政发[1982]3号文件和[1985]55号文件精神,延吉市农委土地办和建委土地管理科对延吉市宅基地进行发放土地证工作。1987年至1988年,对全市土地进行登记发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发给《集体士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上载明使用者的姓名、地址、使用宗地的图号、地号、土地类别、等级、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及宗地草图。证书加盖延吉市人民政府印章后才能生效。
1987年,为了巩固清查成果,延吉市土地管理局狠抓清查后续工作。其主要工作就是土地的申报、登记发证。在试点和培训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发放单位土地使用证190个,宅基地使用证10052户。到1988年对全市的36357户居民发放了土地使用证,申报、登记率已达99%。单位土地使用证发放345户。截止1989年末,单位和居民使用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结束,共发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725户,占应发数的99%,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35555户,占应发数的98%。同时发放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单位277户,个人1336户。1990年后,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重点转向农村,当年发放个人宅基地使用证14233户,乡村企事业单位使用证227户。至1995年末,已发放完全市5个乡镇的集休士地所有权证。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38459户,其中单位866户。1991年发放三资企业用地使用证11件,1992年发放三资企业用地使用证23件。
(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
为了保证地籍管理的现势性、适用性,在进行初始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还是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其用途或现状以及权属一旦发生变化,就跟踪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发证。1990年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发证38件,权属变更登记发证597件,临时改变用途证864件;1991年完成1818件,面积44885.51㎡;1992 年完成核发1930户建房用地,临时用建变更635件,永久性用途变更43件;1993年完成转让发证4245户;1994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换证565户;1995年办理权属变更323件,单位用途交更发证25件,个人用途变更发证4531件,1995年发放单位土地使用证93件,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2495件
1992年,由于原龙井市所属三道镇和八道乡的劳动、五凤两村规归延吉市,因此进行了土地使用证的换发工作,共换发32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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