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管理建设用地,不断完善和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法规、政策,审核办理土地征用、 划拨、出让、转让工作,清查违反规定的占地、用地,保护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关系使土地尽量达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尽力适应和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制止一切浪费、荒废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
1946年1月至1955年10月,延吉市建设用地先后由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1956年国家建设用地审批转为建设部门主管,农村建房由农业部门负责。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时,须持有批准机关的证明文件,附送有关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建设期限、建设用地示意图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规划,选定地点,建设单位认可后,填报《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进度情况分期核拨土地。
1958年我国大跃进时期,建设用地一度取消正常审批程序和补偿规定,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无人管理,造成建设用地失控,乱占滥用。1961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调整政策,放慢了基本建设速度,建设用地相应减少。乡、村建设用地未纳入正常土地管理轨道,处于自由状态。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济建设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交通、水利和城乡住宅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急剧增加。
1986年12月以来,延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延吉市实际先后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管理体系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进行科学的全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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