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所需用地,在具体管理上,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实施申报、审批,以确立新的土地权属关系;二是按规定对被占地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安置,以保证顺利完成土地权属的转移和妥善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三是通过管理,防止濫用浪费土地,对违反规定者实施处罚。
一、审批权限
延吉解放后,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由于土地法律、法规不完善,城乡土地一直存在着多头、分散和越权等不规范管理的局面。新中国成立后,遵照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建设征用土地方法》执行:用地不足1000亩以下者、或迁移居民不足50户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不足5000亩,在1000亩以上者,或迁移居民不足300户,而在50户以上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延吉市历年征地均在100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1958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依照其中有关规定,延吉市建设用地数量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的,向市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拨。到1962年10月国务院将征用土地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市(专区)、县无权批准。
1964年7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的通知)同年,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变更国家建设用土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征用耕地5亩以下,荒地30亩以下者,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审批;耕地5亩以上,荒地30亩以上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向市人民委员会申请。1970年6月17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几项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批权限。此《通知》规定:1、征用耕地10亩以下的,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批2、征用耕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县革命委员会审查,报地区革委会批准3、征用耕地20亩以上的,经县和地区审査,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占用荒地经县(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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