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12月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到1995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以下征地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面积在6670平方米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菜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面积在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者,由市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菜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耕地面积在66700平方米以上1334000方米以下者,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1334000方米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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