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三)

2018-12-17 延吉新闻网
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7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依照《条例》和《具体规定》,延吉市征用耕地(包括水田、早田)、林地、草地5亩以上,征用其他土地(荒地、滩涂等)20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州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省外部队和外省来吉林省办理征、占土地事宜的单位,不论面积多少,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从1986年12月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到1995年1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以下征地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面积在6670平方米以下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菜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面积在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者,由市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菜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耕地面积在66700平方米以上1334000方米以下者,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面积超过1334000方米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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