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有关机关审核批准后,即视为合法,随之土地关系的转移亦即成立。反之,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律无效,并视情节给主要责任人予以处分。所以在征用土地时,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符合规定的申报内容,逐级上报核准。
新中国成立前,延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按民国政府颁布的《土地法》规定,分准备和执行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先由用地单位拟具详细计刘,并具附征用土地说明图。征用土地计划书内,具体载明征地原因、土地位置及面积、兴办事业性质,用地单位所拟办事业的法令依据。征用图记载征用土地的四至界限,区域内各段界线及其使用状态。土地征用条件核准后,由核准机关将原案全部通知该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政机关。主管地政机关一面派赴征用地段勘查、测量,一面估定补偿价额,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照价征用。执行阶段,地政机关接到核准土地征用案后,即与公告,并通知所有权人及土地他项权利人。公告开始后,征地单位将应付补偿地价及其他补偿费额缴与地政机关转发所有权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延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仍沿用旧制办理,1953年12月,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后,延吉市遵照其规定,凡征用土地,先由用地单位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的分别转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核准公布征用。然后由市委、市政府同用地单位共同向土地所有权人做好解释工作,宣布对土地被征用者补偿安置的各项具体办法。1953~1982年,国家建设在延吉市征用土地的,均照此程序审批。
版权声明:
本平台为《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单位、自媒体转载或者传播《延吉新闻网》《延吉新闻网微信平台》版权内容的,必须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