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七)

2018-12-25 延吉新闻网
三、征地补偿与安置(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对原土地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在被征土地上的投入,因土地被征用而损失的应得收益的补偿,征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用的主要部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据《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征用农民土地补助费标准按该土地最近3~5年常年产量总值计算。具体由当地乡、镇政府会同用地单位、村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人协商决定。被征地的青苗,按长势加施肥、种子作价补偿,即将成熟的作物按实产折扣计算补偿,树木、水井或非农用地房产由用地单位会同村农民协会及土地所有者勘定现状,协商议价合理补偿。
1958年, 国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以最近2~4年实际总产值为补偿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公社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大队或生产队共同评定,补偿费用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因征地占用社员宅基地由生产队负责安置,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树木、水井等附着物合理作价,由用地单位相应补偿。属集体的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属社员私有财产补偿费归私人。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支付适当迁葬费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重点项目不断增多,市区面积不断扩大,征用土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相应出现诸多征地补偿与安置问题。如何掌握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好被征地人员生活,是政府部门面临的新课题。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7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 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定为:
1、 征用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应支付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 6倍的补偿费。
2、征用水田、园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应支付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的补偿费。
3、征用旱田、人工草场,应支付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的补偿费。
4、征用林地、苇塘、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以及精养鱼塘以养鱼水域,应支付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3倍的补偿费。
5、征用其他土地,应支付所在乡(镇)旱田地的前3年平均产值的1~2倍的补偿费。
(二)安置
安置补助费,是因土地被征用而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依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延吉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被征用前2年平均的产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0倍;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与安置费用,被安置的农民不能维持原生活水平的,应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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