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九)

2018-12-27 延吉新闻网
第三节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农村建设用地一般指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和使用范围的土地。按性质可分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实行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均为农民个体所有。根据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和1954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允许出租、买卖宅基地。城乡居民在自有耕地或宅基地上建房或向他人购地建房,用地面积及选址仍由建房者自定,不须政府批准。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84年延吉市政府颁发的《延吉市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农民建房必须服从村屯规划,由农民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通过,由乡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并由乡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1986年12月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款规定:乡(镇)村办企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给被用地单位以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第四十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对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
(一) 申请选址
首先由建设单位持延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选址、核定面积、写出踏查纪实,填发《拟批通知单》。
(二) 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用地协议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后,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制定各项补偿、安置方案,并签订用地协议。
(三)上报审批土地
上述工作完成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持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用地协议等,按照批准权限报请有关人民政府审批。
(四)划拨土地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局主持核实土地面积,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划拨土地,办理《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土地管理局申请检查验收,合格后领取《土地使用证》。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审批程序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基本可参照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即由主办单位持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二、宅基地用地标准
土地私有制时期,农民在自己土地上建房,没有确切的标准,地多富户多占,地少贫户少占,一般农户占地2~ 3分。人民公社以后土地和农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原有宅基地一般不动。需新划宅基地的,由大队或生产队根据本队的空闲地多少,灵活掌握安排。一般农户3-4分,最多不过半亩。1987年,延吉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明确规定:乡(镇)村农业户居民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330平方米,城市郊区、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这个标准继续延用。1987 ~ 1995年延吉市农村建房情况参阅表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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