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延吉市城市供水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饮用水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站一次进水引入管、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供水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用户结算水表等相关设备。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及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户用水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规定建设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条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延吉市水务集团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延吉市水务集团和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做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安全可靠、节能低噪、经久耐用的材料、设备。
第七条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统筹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建设质量标准:
(一)市政管网至小区二次供水泵站的引入管管径大于或者等于DN100的,应当采用压力等级不低于K9的球墨铸铁或者不锈钢管道及配件。管径小于DN100的,应当采用S304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不锈钢管的壁厚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荷载、安装环境、使用压力等确定。二次加压设施至用户水表前给水管道的管材与配件应当采用S304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
(二)加压供水设备应当采用能效等级符合《三相交流电动机拖动典型负载机组能效等级》(JB/T11706.1)中规定的二级及以上的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加压设备的过流部件应当为不锈钢材质,水泵电机应当与水泵为同一生产厂家,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GB186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
(三)泵站内应当设置独立的配电间,安装单独的落地式配电柜和变频控制柜,变频控制柜(箱)应当采用自动变频恒压控制,柜内装配三相四线电能计量装置(带标准RS485接口和Modbus-RTU标准协议),并配备柜内标配多孔接地排(PE)和接零排(N)。变频恒压控制系统以外,其它功能单元设备的供电应分别设独立断路开关。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应当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应当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泵站用电源需要独立的三相五线制供电,配有供电部门认证的专用计量箱。
(四)泵站应当配建监控系统、安防系统。
(五)单独配建非饮用水、非居民用水供水设施。
(六)泵房具备独立排污集水池和有效排水管路,安装自动排水系统,水淹信号和集水池上(下)液位的信号能有效传输。
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方式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还需要配建容积满足要求的不锈钢水箱或水池。
第九条改造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除满足相关建设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外埋设的管道管材管径DN100以上应选用球墨铸铁管,DN100以下宜采用不锈钢管;地库内明装的管道和泵站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楼内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钢塑复合管;楼内立管在商铺或在公共建筑内安装的供水管道,须采用不锈钢管。
(二)加压设备须采用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过流部件应为不锈钢材质;水泵电机应与水泵为同一生产厂家;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GB186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
(三)变频控制柜(箱)应采用自动变频恒压控制。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须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必须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四)二次供水泵站应安装数据和视频远传监控系统,带宽不低于10Mbps专线,并设有安防措施,满足国家反恐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延吉市水务集团应当制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计划,统筹推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方案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了解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及供水管网现状及规划等情况,延吉市水务集团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建及改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延吉市水务集团进行技术确认。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延吉市水务集团进行技术确认的,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交延吉市水务集团重新进行技术确认。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延吉市水务集团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者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延吉市水务集团验收。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延吉市水务集团,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延吉市水务集团统建统管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与延吉市水务集团办理移交手续。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坚持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
第十九条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坚持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对改造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延吉市水务集团负责运行维护。
移交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交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欠缴水费、电费等问题)全部处理完结。
延吉市水务集团对接管的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延吉市水务集团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实现延吉市水务集团管水到户表、按表计量收费。
延吉市水务集团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原设施管理单位有义务为延吉市水务集团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延吉市水务集团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二十条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延吉市水务集团运行维护的,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二十一条延吉市水务集团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延吉市水务集团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原设施管理单位有义务为延吉市水务集团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延吉市水务集团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二十二条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物业单位发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通知延吉市水务集团。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者擅自移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等应当符合相应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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