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推动外经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商财发〔202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引导企业培育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支持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电池等优势产品巩固出口竞争力。拓展中间品贸易。【升级改造】
2.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市场风险,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防范风险。【贷款贴息、贸易摩擦、出口信保】
3.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强跨境电商相关骨干企业培育。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跨境电商】
4.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支持互市贸易区、商品市场等与边贸业务直接相关的边贸载体建设、改善边贸仓储物流条件。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创新发展,带动更多中小微主体开展对外贸易。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边贸互贸、市场采购贸易、加工贸易】
5.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质量发展,鼓励传统产业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外经贸公共平台、外经贸企业孵化园区建设。【外经贸公共平台】
6.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知名展洽会、专业展会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经贸活动等。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等。【开拓国际市场】
7.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项目保险费用、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和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提升费用以及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通过“校企合作”境外就业予以补助。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8.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企业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等,扩大服务出口,支持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9.支持经确定的特色服务贸易基地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源统筹利用。支持基地及基地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口岸设施设备新建、扩能、更新,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建设,口岸查验设施完善(海关、边检、交通查验设施设备),口岸安全设施(口岸沿线封闭、视频监控等项目)建设,口岸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二、支持方式
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支持。项目法采用事后奖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类项目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并装订成册上报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3.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项目时必须填报中央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7)或省级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8)等相关表格。
4.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内容说明(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申请贴息资金的,应当逐一说明融资信息)、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 ,并附文件复印件或拨款凭证)、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内容作为必备要素(附件2)。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反映7项必备要素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5.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gl),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
四、项目上报及资金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各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单位申报资金项目,填写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汇总表(附件5)及商务部门申报承诺书(附件4);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相关证照、票据、合同等原件,保证每批项目一定抽查比率(低于10户企业的,全部踏查;10户企业至50户企业的,抽查率不低于30%;50户企业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20%),同时报送实地踏查项目明细表(附件6),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二)2024年8月14日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完成在项目库中的申报,各市(州)、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于8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项目材料报省商务厅各相关牵头处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各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使用结存资金,在不改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可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加强本年度及以前年度资金统筹使用,盘活存量资金,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筹划使用好存量资金。做好吉林省项目库管理系统的维护,添加合格项目,淘汰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完善项目库,专项资金只支持在库项目。
(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6号)文件要求,中央资金对单位项目支持金额不得小于5万元;省级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小于20万元。项目的支持金额按照省商务厅党组落实《关于完善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纪检监察建议的工作方案》执行。
(六) 专项资金使用中,除不得违反《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也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包括补贴条件含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特别是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
2.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等;
4.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注解:《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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