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提高外经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吉林省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细则》(吉商财发〔2022〕20 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通知》(吉财粮指〔2023〕109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省商务厅管理部分)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3〕202号)、《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3〕199号)、《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分配清单的通知》(吉商财〔2024〕1号)及《延吉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现将申报2024年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省商务厅及州商务局组织的“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二)支持有进出口业绩外贸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三)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始实施或已完成,有实际项目工程款发生。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5.已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不予支持,已获得过资金支持的票据资料不得重复申报,否则一经发现,企业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获得补助的资格。
6.按要求登录“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信息并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局;申报网址:http://36.97.182.108:8687/swt/a/logingl
7.申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为2023年度发生项目。
8.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近两年未在我局及其他单位获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同时,优先考虑2024年1-6月,对我市外贸额及纳税贡献较大的企业,2024年1-6月外贸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企业优先;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2023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为3.45%)的70%。
9.2024年8月已向我局申报过项目,省商务厅暂未拨付的企业本次不得重复申报,但项目不重复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新项目。
10.申报“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以发票日期计算,支持金额为会计事务所审核金额的7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
(二)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起止时间、预期经济技术指标及效益、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等)。
2.202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3.法律责任声明(附件3,需法人签字、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相关合同、发票、银行转账票据、展证、照片、信用报告等佐证材料,原件待查。信用报告申报方式另附,详见附件。
5.“贷款贴息项目”“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原件。
6.“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2023年01月-2024年06月之间开具的借款及还款凭证复印件,海关2024年1-6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单,原件待查。
7.“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须提供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独立站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网站或独立页面运营相关证明材料、资金转账凭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等。
以上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项目支持金额大于5万的项目须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实地踏查验收后予以拨付。
三、上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于2024年12月25日前,将项目材料报至市商务局B521室外贸科,逾期视为放弃。
(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1份企业自行留存,报送1份材料即可。
联系电话:市商务局:0433-2531815
市财政局:0433-2266019
附件1:202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2:202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3:法律责任声明
附件4:2024年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荐项目汇总表
附件5:企业信用报告申请操作手册
公示期为5天,2024年12月11日-17日。(不含节假日及双休)
延吉市商务局 延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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