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推动外经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商务厅《关于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外经贸方向)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商财〔202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重点保障清单)
1.贸易提质。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引导企业培育技术、品牌、质量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2.外贸融资贴息。加强专项资金与信贷政策协同配合,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做好贸易摩擦应对等工作,提升抗风险能力。
4.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防范风险。
5.跨境电商培育。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强跨境电商相关骨干企业培育。
6.鼓励企业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培育壮大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国际产能合作的实施主体,对其在国内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7.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和保险费用。降低企业“走出去”成本,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合作,做好风险防范。
二、支持方式
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支持。项目法采用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类项目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
4.对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现弄需造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标注页码,按每个项目的申报模版要求,将装订完整的项目册报至延吉市商务局,项目申报至省商务厅后不可补充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4.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gl),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
四、项目上报及资金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单位申报资金项目,填写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承诺书(附件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汇总表(附件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相关证照、票据、合同等原件,保证每批项目一定抽查比率(低于10户企业的,全部踏查;10户企业至50户企业的,抽查率不低于30%;50户企业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5%),同时报送实地踏查项目明细表(附件3),确保项目真实有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畅通知情渠道,扩大项目申报通知覆盖面,做到政策全覆盖,让所在地企业及时了解申报通知内容,有效用好资金政策,在向省厅报送申报项目的同时,报送所在地通知的外经贸企业名单(附件4),省厅将抽取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核实。对落实不好的,将报请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2025年3月9日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完成在项目库中的申报,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3月24日前行文将项目材料报省商务厅各相关业务牵头处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延吉市申报单位及企业须在3月12日前将项目册一式5份送至延吉市政府5楼B521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6号)文件要求,中央资金对单位项目支持金额不得小于5万元。项目的支持金额按照省商务厅党组落实《关于完善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的纪检监察建议的工作方案》等执行。
(五)专项资金使用中,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除此之外也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包括补贴条件含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特别是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
2.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等;
4.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六)建议各地区对评审通过的项目金额予以不超过50%配套支持。
附件: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汇总表(企业填写后单独将电子版发给延吉市商务局);
2.政策下达通知明细表(企业无需提供);
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企业需提供并附在项目册内);
4.贸易提质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模版;
5.外贸融资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模版;
6.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模版;
7.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模版;
8.跨境电商培育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模版;
9.鼓励企业深化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对外投资和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申报指南及申报模板;
10.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和保险费用申报指南及申报模版。
延吉市商务局
延吉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延吉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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