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挖掘城市道路及工程管线地下敷设工作的实施细则

2025-10-09 延吉新闻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理,切实减少道路反复开挖现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延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全市各企事业、管线权属单位及个人需要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时严格按照此细则参照执行。

  第二条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急迫性优先”的原则。统筹制定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杜绝道路反复挖掘,避免重复施工对城市道路造成的二次破坏;道路挖掘实行提前申报管理制度。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真实的申报材料,确保计划可落地、可监管。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延吉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挖掘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朝阳街、太平街、局子街、光明街、金达莱北街及公园路、延北路、人民路、滨河路、长白山路、延南路等主要街路;龙祥街、烟集街、牛市街,西市场周边、水上市场等主要景点,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施工方案(含交通疏导、安全防护、工期安排等内容),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破路施工审批。

  第五条 年内有破路施工需求的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报破路计划申请,内容包括破路目的、位置、时限,同时需附施工图纸;未上报破路计划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因突发公共利益需求(如保障民生的紧急管线改造)未上报计划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体研判同意后,方可按特殊流程办理。

  第六条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未及时进行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已建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因增设、翻建等要求,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监督部门报送施工进度报告,对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落实。

  第八条 供水、供热、燃气部门遇有突发情况需进行抢修的,可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直接进行破路抢修,施工期间派专人补办破路手续,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报备时需说明突发情况类型、抢修范围、预计工期,抢修过程中应设置临时安全警示标识,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减少对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补办手续时需提交抢修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对破路申请单位自行恢复路面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负有一年质保期责任(大理石路面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路面出现坑洼、下沉及由于施工对各检查井造成破损的)由破路申请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破路申请单位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对质保期内的路面质量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整改,责任单位逾期不整改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道路改建、扩建之前,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通报拟实施项目有关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工期安排、道路设计标高及横断面图,并要求管线权属单位在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与本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计划,及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管线权属单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同步实施管线需求,后续不得因未同步建设提出额外挖掘申请。

  第十一条 道路设计阶段,建设主管部门召集各管线权属单位协调好路由、埋设深度、空间位置等,协调结果需形成书面纪要,经各参会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设计依据;并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同类管线应当合并规划建设,架空线路应当根据规划设计要求落地,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落地的,需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专项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十二条 道路建设时各管线权属单位如有新建、改建管线计划,建设单位与参建管线单位签订同步建设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工期节点、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安排好工期,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第十三条 依附在改建、扩建道路建设的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道路工程总工期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制定工期,工期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应及时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道路建设单位备份。竣工档案资料需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要求,备份时限为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路基回填后至道路移交前,除突发险情抢修情况外,不得重复开挖,突发险情抢修后,需在 24 小时内将抢修情况及恢复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期间,管线及其设施安全运行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权属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道路施工建设,配合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每日对管线及设施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需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止险情扩大,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在新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单位将城市道路上的市政管网、管廊工程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后,有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在管网或管廊内敷设管线时,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审,报审材料包括管线敷设方案、入廊申请、安全承诺书等;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延吉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建设费用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如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私自在市政管网或管廊内敷设管线的、恶意破坏市政管网、管廊的单位或个人,市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拆除违规管线、恢复管网或管廊原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管网或管廊功能损坏的,需承担修复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移交流程交由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部门维护和管理,移交时需一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告及设施清单,移交手续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移交时间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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