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从国外购进一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并以每支300元左右的价格向个人售出5支,非法获利1500余元。公安机关随后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肉毒素”1500余支,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近10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所售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进行销售,该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考虑到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再次敲响药品安全警钟。法官提醒,药品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同时呼吁消费者,切勿从无资质商家或个人处购买药品,尤其“肉毒素”等注射制剂使用风险极高,不当使用可能导致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严重后果。如发现药品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初审:旦增珠扎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版权声明:
本平台为《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单位、自媒体转载或者传播《延吉新闻网》《延吉新闻网微信平台》版权内容的,必须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