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阿哲(化名)将车辆停放在某路口交汇的停车位内。当日,阿伟(化名)率领的施工队在该路段进行施工,由于其操作失误,触碰高压电缆,导致电线杆发生爆炸,产生的高温金属熔融物、碎片以及电线杆零部件砸落到阿哲的车上。
事故发生后,阿哲将车辆送往修车店进行检修,经修车店检查确认,该车辆尾门玻璃、天窗玻璃等六块玻璃以及后备箱盖和车膜均有不同程度损坏。随后阿哲与阿伟沟通赔偿事宜,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阿哲将阿伟和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车辆维修赔偿款5万元。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与阿伟和劳务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根据原告阿哲提供的接警记录、车辆定损单、车膜不可修复说明等证据,承办法官向被告公司释明个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并提出可以到多家修车店考察该车辆的修复价格等建议。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实地考察问价,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同意按3万元修车款进行赔偿,并在调解现场即刻支付完毕。
初审:王晓彤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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