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朝阳川镇东丰村的贾某、绍某和张某三人合伙种植红松树苗,贾某投资了5万元,绍某和张某二人各投资了1.2万元。由于当时三人未签订任何协议,自然也没有对退股一事做要求。2014年,张某退股,但是他认为自己在退股之前和退股之后两天没少为松树苗种植忙碌,所以他要求贾某、绍某二人支付自己退股前应得的分红钱,而贾某和绍某听后极为恼火,遂和张某发生争执。
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此次纠纷没有书面合同,当时三人对于合同内容中的期限和事项未作明确规定,属于一个简单的为口头协议,但口头协议和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贾某和绍某身上。通过不断地对贾某和绍某做思想工作,并对二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经过一番劝说,绍某和贾某终于做出了让步。
经调解,三人达成协议,贾某和绍某在4月20日之前支付张某3000元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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