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吉林市人,几年前来到延吉,一直靠打零工生活。不久前,经人介绍在高铁延吉段的某工地干了8天扛沙子运水泥的临时工。而结算时,承包方以工程失误造成损失为由,仅支付了工程队很少一部分工资。工程队的工头领到工资后,见工钱太少不够分,没有分给李某便消失了。李某也曾多次电话联系工头,要求工头支付自己相应的工资,但工头始终以人在外地回不来为由推卸责任。无助的李某,只有向司法所请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李某的情况后,经打电话核实,工头的确如李某所说,一直称人在外地,要么就不接电话。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了承包方进行再次调解。在调解现场,双方态度坚决,承包方坚称自己已履行义务况且损失还不知道去哪里索赔。但李某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不能因为别人的失误而分文未得。由于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李某的情绪也非常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缓和紧张气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根据法理劝告双方各让一步。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承包方同意支付当事人800元作为补偿。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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