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仍须理赔

2016-01-15 延吉新闻网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房某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保险理赔金11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属于肇事后逃逸,作为终局赔偿责任人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案外人黄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车辆为一辆速腾轿车。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费665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5日24时止。同日,黄某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2015年7月3日3时许,房某驾驶这辆速腾轿车沿长白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边东北亚客运总站时,将正由南向北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严某撞倒,严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房某驾车逃逸,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7月16日,房某与严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房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8万元。当日,房某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

    事故发生后,房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金。2015年8月14日,保险公司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对此不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第三人黄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保险车辆出险后,该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但其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故房某主张保险公司在11万元限额内支付理赔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房某属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该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之后,与保险合同承保的逃逸前致人损害的驾驶活动无关,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该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保单中明确注明被保险人为黄某,房某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不应由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公司只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垫付赔偿费用。该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该案中,房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其驾驶人即为被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该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对此,延吉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房某理赔金11万元。

    [案例分析]

    据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张念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肇事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并不以事故责任划分清楚为前提条件。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无论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网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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