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在自家小区附近的超市内,为孙子购买了一袋3块钱的散装老式面包。回家后,孩子便食用了袋内的一块面包。没想到当王女士第二天再次拿出剩余的面包时,却发现面包表皮外竟有绿色发霉物。
气愤的王女士找到当初购买面包的超市,要求超市解释。面对王女士的质问,超市经营者表示,面包的保质期为10到15天,她购买的面包并未超过保质期,经营者建议王女士与厂家沟通协商。无奈之下,王女士又与厂家取得联系。在厂家了解情况后,表示愿意以商品价格的10倍即30元赔偿王女士,但王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孙子吃了发霉的面包,才得到30元的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向延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许真表示,以往消费者购买了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后,商家需按照商品价值的10倍进行赔偿,而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却有了新的规定。规定要求“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是指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据确凿,排除消费者人为因素,消费者可以得到一千元的赔偿。本着和解为先的原则,市消协对双方展开调解。最终,厂家一次性赔偿王女士500元。
许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因为涉及的钱少或者利益小而不予追究,要及时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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