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今年28岁,与前夫吴某都是延吉市三道湾镇东沟村村民,于2012年经人介绍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孩。婚后不久,两人摩擦不断,感情逐渐破裂,双方于今年1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然而半年多过去了,吴某当时承诺的每月给孩子600元抚养费,及一次性支付张某3万元补偿款的事一直未能兑现。无奈之下,张某向三道湾司法所申请给予调解。
该司法所所长姚达兵了解相关情况后,将二人约到司法所现场调解。姚达兵做吴某的思想工作: “虽然离婚了,但作为孩子的父亲,你必须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同时按照协议上双方的约定,要支付补偿款。”经过一番劝解,吴某答应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由于目前自己积蓄不多,只能支付2万元补偿款。在做通吴某工作的同时,工作人员劝导张某,吴某同意按二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于补偿款,由于吴某本身经济条件不宽裕,能否让一步,适当给吴某减少一些。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孩子抚养费为每月600元(一直到孩子满18周岁时终止),吴某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抚养费7200元给张某,吴某给予张某26000元补偿款,2年内支付完毕。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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