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小徐驾车搭载朋友小天行驶至某路段,小天开门下车时不慎将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小李撞倒,事故造成小李右侧枕骨骨折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乘客小天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小徐负次要责任,小李无责。事故发生后,小李支付医疗费三千余元,因与责任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小徐、小天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尝试向司机小徐送达法律文书均遭回避,电话无法接通,住址也无人应答。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法院依法启动公告送达程序,确定了公告开庭日期。公告期间,法官并未放弃化解矛盾的努力,持续开展调解工作。面对经济压力表示赔偿困难的乘客小天,法官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明了自身责任,逐步缓解其抵触情绪。同时,法官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通过出示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等证据,明晰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
公告开庭日期临近前,一直回避诉讼的司机小徐主动联系了法院,表达了参与调解的意愿。在最终调解中,法院结合案情再次释法说理,并对原告的损失项目进行逐项审核,最终确认合理损失为九千余元。各方就此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以应对不同情况,当事人拒收或躲避送达,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完成程序并作出裁判。面对诉讼,积极应诉、正视权利义务才是正确选择,任何企图逃避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对自身产生不利后果。
初审:旦增珠扎
初审:王栋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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