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23年1月起至9月期间,在延吉市朝阳川镇的家庭作坊内,购买并使用甜蜜素、糖稀、硫酸铝铵等食品添加剂,通过勾兑、熬制的方式加工制作“假蜂蜜”。他们通过线下展销、熟人推销等途径,在安图县、汪清县等地向散客进行销售,总销售金额为1470元。经专业机构检验,涉案蜂蜜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长期食用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共同犯罪。考虑到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此次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公开庭审与当庭宣判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邀请市场监管人员及食品经营户代表到场旁听。这一做法使庭审现场成为普法课堂,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做到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注意保留购物凭证。
初审:旦增珠扎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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