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推动外经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商务厅《关于开展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商贸发〔2025〕31号)、《关于印发<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方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商财〔2025〕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相关展洽会、专业展会及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境外经贸交流活动(无论资金支持与否,不能与商务局及其他部门已申报的项目相重复申报,且必须为跨境电商相关的项目)。
2.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强跨境电商相关骨干企业培育。
二、支持时限
1.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15日完成的项目,以展会、经贸活动实际开展日期为准(不可重复支持)。
2.跨境电商类项目: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15日发生的费用,以发票日期计算(不可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支持。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四、支持范围
(一)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
2025年5月31日前参加的展会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吉林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管理与支持的通知》(吉商贸发〔2022〕41号)及支持地材展有关文件执行;2025年6月1日后参加的展会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吉商贸发〔2025〕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吉商贸发〔2025〕22号)执行。
(二)跨境电商类项目
提高企业跨境电商应用水平。对企业上线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设立独立站的注册费、服务费、建站推广费等,结合跨境电商海关入统数据(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1210),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类项目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申报项目企业须进行参保登记,近三年无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单位参保证明,商务部门与税务部门核实近三年无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并由税务部门出具意见。
4.对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钉孔装订,将装订完整的项目册2份(其中1份,企业自行留存)报至延吉市商务局,报送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星期三)。
3.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4.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qy),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申报项目企业须于12月 26日前将项目录入系统。
八、项目上报及资金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延吉市商务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单位申报资金项目,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相关证照、票据、合同等原件,保证每批项目一定抽查比率(低于10户企业的,全部踏查;10户企业至50户企业的,抽查率不低于30%;50户企业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5%),确保项目真实有效。
(二)延吉市申报单位及企业须在12月31日前将项目册一式两份送至延吉市政府5楼B503跨境电商促进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请书;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请表;
3.法律责任声明;
4.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5.项目申请报告;
6.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申报指南;
7.跨境电商类项目申报指南。
延吉市商务局
延吉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延吉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
版权声明:
本平台为《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单位、自媒体转载或者传播《延吉新闻网》《延吉新闻网微信平台》版权内容的,必须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