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吉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相识,在已婚状态下仍以单身身份与对方交往。初期,李某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处拿到少量钱款。一次外出购物时,他偷看到对方的微信支付密码,此后多次趁其不备,通过微信转账将对方账户内一万余元转至自己名下,并删除记录。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察觉异常后报案,警方将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但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李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容易被视为赠与或民间借贷,但若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恋爱之名行窃取之实,就构成了刑事犯罪。网络交友需谨慎,切勿轻易透露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一旦怀疑遭遇盗窃或诈骗,应保留好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
初审:旦增珠扎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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