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8时30分许,交通管理大队在大兴路附近开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查处行动,一辆三轮摩托车朝查缉点驶来,民警依法拦截盘查。
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快速酒精筛查,筛查棒显示该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体内含有酒精。随后,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经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且该驾驶人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因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延吉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的处罚。
延吉交警提示:无论是驾驶二、三轮电动车还是汽车,无论是驾驶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不可以酒后驾驶。请广大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后驾驶行为。
初审:季芳旭
复审:李军广
终审:王春荣
版权声明:
本平台为《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单位、自媒体转载或者传播《延吉新闻网》《延吉新闻网微信平台》版权内容的,必须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作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
